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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祭“开除”大旗是学校教育的悲哀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朱述古


  今年“两会”期间,浙江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陈称,重新赋予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是为了给严重违纪、屡教不改的学生一个警示,本质上有利于学生的成长。

  2005年浙江省颁布的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废除了普通中学开除严重违纪学生的规定。我以为,在中学阶段禁用开除处分,不仅是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需要,更是学校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重祭“开除”大旗借以“警示”学生,是学校教育的无奈,更是学校教育的无能。

  诚然,开除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这种教育方式是一柄双刃剑。开除严重违纪的学生,确实也会使其他学生受到“警示”。但这种类似于“杀鸡吓猴”的警示,直接代价是剥夺了违纪学生的改正机会,并从此断送了他们享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将严重违纪的学生开除了之,学校确实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对任何一所学校而言,开除违纪学生都证明了学校教育的失败。

  更为关键的是,中学生处于心智未发育成熟的时期,将违纪学生推出校门,这种“震慑”只会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伤害,却很难使他们自觉悔悟并痛改前非。社会环境远比学校复杂,被开除的学生被推向社会,受到的负面影响会更多。加之很多社会成员对被开除的学生抱以歧视心理,这些被推向社会的学生很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从而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高危人群。可以说,每一个被开除的学生违法犯罪,学校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追根溯源却难辞其咎。

  在这次建议中,陈良明代表很感慨地谈到,“过去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时候,真正被开除的学生少之又少,现在学校不开除学生了,可是够开除标准的学生越来越多”。其实,“够开除标准的学生越来越多”,本身并不是废除开除处分所致。学生违纪现象的增加,有社会环境变化的因素(如父母外出者及离异者增多、网吧泛滥、不良文化的影响等),但也有学校教育管理不够严格规范的原因。作为教育者,理应反省教育方式未能适应形势变化的原因,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把难管的学生推给社会而后快。难道除了将违纪学生推向社会之外,学校就找不到一条更有效的教育方式吗?

  每一个严重违纪的学生都是“问题孩子”。但是,“问题孩子”和优秀孩子一样,都是祖国的未来。学校教育不仅应为优秀孩子提供成长的阶梯,也应为“问题孩子”提供改正错误并矫正其人格的机会。无数事实证明,把“问题孩子”的问题解决在校园内,付出的成本远比把“问题孩子”推向社会并由社会矫正的成本要低,效果也更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恢复开除处分“本质上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不仅是短视的表现,也是不负责任的说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去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恢复开除学生处分的建议,是逆相关法规而动的。在以人为本的教育观指引下,重祭“开除”大旗是学生成长的不幸,也是学校教育的不幸。

发布者: 陶桃  发布日期: 2007-03-11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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