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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教师猝死讲台才算“工伤”不合逻辑


 

 

作者: 单士兵

  江苏教师李华的病死虽然是由于长期的劳累所致,但其丈夫为其申请工伤待遇却遭到当地教育局的拒绝,其理由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李华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劳动法》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据3月19日《江南时报》)

  以倒下的姿态告别讲台,李华不是第一人。今年1月8日,25岁的重庆山村小学教师豆洪波,也因为过度劳累晕倒于讲台之上,因为有了爱心捐助行动,豆洪波才转危为安。

  相比之下,李华更加不幸。同样是师德高尚,同样是累倒讲台,李华不但失去了生命,而且留下了不能称为工伤的遗憾。显然,我们应该对相关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李华的离世,让抨击者的炮口对准了《劳动法》,主要的落点则是当前的“过劳死”现象没有被纳入“工伤”范畴。无疑,由于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大,“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多,它完全具备工伤认定的特征,理应将其视为工伤死亡的形式之一。可是,《劳动法》不仅仅在这方面缺位,还有“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限度,更是抬高了它的门槛,制造了教师“工伤”只能死于讲台之上的无奈悲情。

  其实,不论是李华还是豆洪波,他们倒于讲台的成因,还在于教师休息权没有得到保障。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然而,这样的法律保障在现实中往往是一纸空文。

  一项统计表明,我国中小学教师人均日劳动时间为9.67小时,比其他岗位的一般职工多1.67小时。有些地区的教师一天工作竟然超过15小时,双休日对教师来说早已成为一种奢侈的梦想。在应试教育形成的巨大竞争压力下,大量教师不得不透支健康甚至带病工作!

  显然,现有《劳动法》对教师的保障功能已经失效,要想避免教师“工伤”必须死在讲台上这种悲剧的发生,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这个问题已越来越严肃地摆在我们面前。

发布者: 陶桃  发布日期: 2007-03-21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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