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遏制,那么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对补习机构的管理,严格限制教师和学校参与其中,也不失为消除市场“乱象”,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的一种手段。
日本:对课外补习进行管理与规范
■李协京
日本的课外补习热已经持续“高烧”了40多年。在早期阶段,日本教育界对它的批评较多,认为补习班对维持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不利,同时也加重了学生负担。然而,课外补习产业并没有因此削弱,反而不断扩张,日本政府对课外补习的态度也逐渐变得宽容,其政策重心主要放在规范管理方面。
保护消费者利益
补习班在日本不属于学校范畴,也不归文部科学省管辖,而是属于特定的服务性产业,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因此,补习班主要受经济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公司法》、《法人税法》、《特定商业交易法》、《消费者契约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等。其中,《特定商业交易法》对包括补习班在内的服务性产业的经营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签订服务合同前,补习班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合同概要的书面材料,包括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法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支付方法与时间、中途解约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后,须尽快向消费者提交合同文本。需要消费者特别加以注意的事项,必须加红框并用红色字体显著标出,且文字尺寸要在8磅以上。
禁止使用明显违背事实或夸大其辞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内容。禁止补习班为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或阻挠其中止合同,故意向其传达不符合事实的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进行威胁。
该法还规定,收取预付款超过5万日元的补习班须事先准备有关其业务和财务状况的资料,一旦消费者要求查阅,应随时提供。已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可在签约后8日内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如因补习班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胁迫等原因产生误解或困惑的,8日后也可解除合同,消费者无需承担损害赔偿或缴纳违约金。
一旦主管部门认定补习班违反该法规定而对消费者利益构成危害时,可对其进行业务整改乃至停业等行政处罚。
保证学生安全
2005年年底,日本京都发生的学生被补习班教师杀害事件,引起了社会对补习班学生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作为补习班主管部门的经济产业省,通过其下属机构“社团法人全国补习班协会”,制定了《补习班儿童安全确保指南》。
该指南要求补习班从三方面确保学生安全:
第一,确保学生上下课的交通安全。措施包括,补习班应确认孩子来往交通的道路安全,搜集和向家长提供可疑者的信息,请家长或补习班教师接送,为学生配备有报警和定位功能的小型报警器等。
第二,提高补习班教师素质。完善补习班教师招聘程序和机制,确认教师简历真实性,通过多次面试考察其人格,对补习班教师进行教育和培训,要求补习班教师尊重学生及家长的人权与意愿,优先考虑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对学生和家长采取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行为。
第三,营造重视安全的学习环境。补习班负责人指定业务监督责任人,专门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确保补习班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组织、联络机制,落实当可疑者进入补习班时的快速反应和安全确保机制。
限制学校教师兼职
日本的课外补习班作为经营性企业,一般只雇用少量专职人员,大部分教师是公司聘用的兼职人员。日本社团法人全国补习班协会调查显示,补习班的非专职教师主体是大学生、研究生和主妇,在职教师所占比例最低,仅为4.3%。可见,日本教师到补习班兼职并不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切断学校与补习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维护教育公平。
日本的法律制度对教师兼职有严格限制。日本《地方公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作为服务者服务于公共利益,执行公务时须举全力专心投入。”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员未得到任命者的许可,不得兼任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及其他团体的职务以及其他人事委员会规则规定的职位,不得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有报酬的事业或事务。”
虽然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十七条规定,“教育公务员在任命者认定其兼职不影响本职工作时,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兼任其他教育职务或从事其他教育事业”,但实际上“任命者认定”这一前提正是最大的限制。恐怕很少有校长认为教师兼职不会影响本职工作。繁忙的教学以及诸多事务性工作也使日本教师很难有精力到校外兼职。按照《地方公务员法》,日本教师要定期接受程序严密的职务考核,而定期轮岗制度使教师每五六年就要在县内学校流动一次,需要不断为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而努力,这些举措对教师到校外兼职也起到了制约作用。
此外,日本有着公立学校教师工资高于其他行业公务员的优待政策。工资和生活待遇得到保障,学校教师能够专心从事本职工作,无需到校外兼职。(新闻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