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韩国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已经实施了40余年,积累了成熟的经验。韩国实行中小学教师互换制度,为确保韩国学校师资水平和地区间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韩国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值得关注和借鉴。
地区教育发展失衡,定期轮岗制应运而生
20世纪70年代,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韩国城乡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差距也随之日益拉大。学校明显呈现出一流、二流和三流等差异较大的不同层次。除了学校硬件差距较大外,学校间师资力量和水平更是严重失衡。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边远偏僻地区学校教师的水平较差,而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教师的水平则比较高,另外,加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的差距,边远偏僻地区教师都千方百计地调动到城市学校,导致教师单向向上流动的现象比较突出。
韩国政府为了消除学校间差距、保障入学机会均等,着手限制学生任意择校,并开始大力推行均衡、标准化的“平准化教育”,力图促进中小学教育质量在达到标准、均衡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和公平。1967年,韩国颁布了《岛屿及农村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要优先支付所需基本办学经费。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着力提高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地区学校教员水平。为此,政策举措之一就是学习借鉴别国的教师定期流动制,以促进校际师资的均衡配置。
教师的流动区域方面,主要考虑流入和流出学校两地间的距离、交通等地理条件以及文化设施配套程度等要素,宗旨和原则是尽量保障满足教师的居住地或者希望工作的区域等要求。为此,韩国《教育公务员任用令》规定:“为防止任用者或任用提名者所属教育公务员在同一职位或地域上长期工作而引起懈怠,通过实施人事交流计划,来有效履行教师的工作职责。所有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2至5年,都必须在本地区内的学校间流动换班。”以此为标志,韩国的教师定期轮岗开始步入制度化发展轨道。
结合本国教育实际,制度日趋规范和完善
自从实行教师定期轮岗制度以来,韩国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的操作程序既注重满足学校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又充分尊重教师流动的意愿,做到了流动过程科学、有序、规范、公平,其主要内容如下:
在流动区域范围方面,韩国教师流动制度的具体制订和实施由各道教育厅负责,这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师管理权限相一致。因此,在安排教师定期轮岗时,首先要考虑其居住地的方便性,一般不会安排教师流动到离家很远的地方,教师流动轮岗的范围也相应地限于本地区即道和广域市行政区域内(相当于我国的省和直辖市)的学校,一般距其居住地不会超过90分钟的车程。如果超出90分钟车程,道教育厅要给予教师相应的安家费以及住宿和生活补贴等福利待遇。
不过,为了促进城市与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地区学校教师质量水平的均衡发展,韩国政府规定,给岛屿、偏僻地区教师优先进修培训的机会,并由地方自治团体支付进修培训所需经费。同时,政府要求新进教师首先必须在岛屿、偏僻地区及农村、渔村等边远偏僻地区学校任职,然后才有机会通过参与定期轮岗流动到城市学校。为了鼓励教师流动到农村偏远地区工作的积极性,韩国政府还规定按照地区级别对不同地区学校工作教师支付岛屿、偏僻地区津贴。例如,对偏远地区学校的教师每月支付10万韩元的住宅补助津贴。
在流动年限方面,政府规定,每隔2至5年,教师都要在本地区学校之间进行调动换班,以保证各学校之间特别是城乡学校之间师资水平的均衡发展,避免城市教师过剩而边远地区师资缺乏的现象。一般而言,韩国教师每隔2至4年就要在本地区学校之间流动换岗一次,以确保城乡学校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然而,韩国中小学教师流动的年限在全国并不统一,具体流动政策由各道和广域市教育厅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调整,而且每年都要调整,从而确保各校师资均衡配置。例如,韩国大邱市规定中小学教师4年须流动一次,而庆尚北道规定的流动年限为5年。原则上,专业性比较强的教师岗位以及校长、校监的工作调动在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两次实施,而普通教师的工作调动在每年的3月1日实施。
制度设计以人为本,根源上杜绝政策漏洞
韩国定期轮岗具体实施流程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每年由各道和广域市教育厅根据本地各校教师余缺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教师流动轮岗计划。在一所学校任职达到规定年限而要流动的中小学校长、校监和需要参与流动的中小学教师,由本人先提出申请材料,表达流动意愿,每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教育厅申请4所愿意去工作的学校。
其次,政府部门负责计算教师的流动分数。流动分数是韩国对教师近年来工作经历和业绩的综合评价,也是教育主管部门考虑是否满足该教师流动意愿的主要依据。流动分由工作经历分数、工作业绩分数和特殊加分分数构成。
具体而言,工作经历分数包括一般经历分数和特殊经历分数。经历评定依据是每位教师的人事记录卡。一般经历分数由地区分数(不同地区学校有不同地区分数,这由各道教育厅规定) 乘以教师任教年限而成,特殊经历分数是指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从事特殊教育或超工作量的得分。工作业绩分数由考核分数和另加分组成。考核分数是教师的年度工作评价,由学校考核打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学校或教师本人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教师可获得另加分(由集体实绩分数、研究实绩分数和褒奖分数组成)。集体实绩是学校获得国家或地区以上集体综合荣誉,研究实绩是和教师个人、学校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奖,褒奖是教师个人受总统、教育部长和校长的表彰。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特殊加分指对有特殊教育经历或者专业特长的教师,在评定时把这些经历或特长换算成相应分数,作为该教师晋升评定分的一部分。加算分制度分为全国共同加算分和地方特色选择加算分。例如,教师到教育部长指定的研究学校工作或者在国外教育机关工作等,全国的加算分标准一样;在偏远地区、特殊学校任教或者获得国家技术资格证等,根据所在地的加分标准进行计算。另外,教师有下列3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获得加分:家里有70周岁以上父母;配偶曾是教育公务员但现在已经死亡;配偶没有工作并且有孩子需要抚养。
再其次,由道和广域市教育厅决定流动学校。道和广域市教育厅主要根据教师流动分数,同时考虑其居住地和个人意愿来综合决定教师流动的学校。韩国中小学教师分为校长、校监(相当于副校长,但又和一般意义上的副校长不同)和教师。道和广域市教育厅主要根据教师流动分数,同时考虑其居住地和个人意愿决定教师流动的学校。对校长和校监流动安排则有所不同,他们流动到哪所学校并不根据流动分数,而是由道和广域市教育厅根据他们的教育经历、工作实绩、居住地、教育需要,同时考虑个人意愿等因素综合决定。不过,韩国中小学教师的定期轮岗也有特例,不搞“一刀切”,而这正是该项制度获得成功的秘诀所在。譬如,韩国教师流动政策规定,学校有体育竞赛、科学教育、英才教育等办学特色,教师具有特长并有工作实绩,校长需要教师留任,教师可以提出申请,经道和广域市教育厅长官批准可暂不流动。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教育公务员,其中一方已经在艰苦地区工作,其配偶也可以不流动。再就是父母、配偶、子女或自己精神、身体有残疾的也可以不流动。
最后,韩国教师定期轮岗的义务性以切实保障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为前提。为此,韩国政府先后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配套鼓励和补偿措施,作为保障教师定期轮岗政策的配套措施。譬如,韩国法律规定公立学校教师属国家教育公务员,并确保其工资待遇比其他行业公务员都高。而且,韩国教育部规定,教师无论轮岗到哪所学校任职,经济待遇及各项福利都是一样的。同时,韩国政府还制定了其他政策法规来确保对流动教师进行利益补偿。总而言之,参与定期轮岗教师的个人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韩国教师都非常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愿意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定期轮岗制度比较完善且操作相对科学公正,很少有韩国教师对流动制度表示不满。如今,韩国已基本消除择校现象,学生从小学到高中全部就近入学。不过,美中不足的是,部分地区教师流动年限过短,致使教师频繁流动而影响了教育工作的连续性。(新闻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