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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师:保护学生是最低限度的职责


 

L.J:保护学生是最低限度的职责

 

教师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

 

南都:有人说教师最重要的职责是教育好学生,启发学生。那么,你觉得,教师有保护在校学生的职责么?

 

 

美国教师:保护学生是最低限度的职责

 

Lawrence James Zigerell Jr.目前就读美国匹兹堡大学政治学博士项目,研究方向美国政治,曾于2001-2005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公立中学任教。

 

Lawrence James Zigerell Jr.(以下简称“L.J”):我在看来,教师有义务依据一个合理的照顾规定保护在校学生,这种规定是符合职业要求的,当然并不一定要老师表现得很英勇。例如,看见学生打架,如果老师有能力,就应该去拉架。反之,如果没有能力阻止,就应该去告知其他老师。无论哪一种情况,教师都尽到了合理保护学生的职责。

 

我没法告诉你,保护学生与传授知识哪个更重要。这两个都重要,并且是互补的:身处险境,保护学生显然要优先于传授知识;如果处境安全,传授知识当然是首位的。

 

南都:那如果教师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呢?会被开除么?

 

L.J:这取决于教师违反有关规定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这个老师是否取得了终身教席,以及其它因素,比如是否有暴行。

 

不能原谅范美忠的行为和言论

 

南都:你如何看待范美忠老师的言行呢?

 

L.J:在我看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有必要对范的行为和言论、作为教师的角色和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差异进行区分。对于范的高度自我保护意识,我很同情,但这并不能原谅他的行为和言论。我觉得,他的最低限度的职责就是要确保所有学生的安全。在那种条件下,我并不期待范老师和其他老师都像那些在废墟中护住学生的教师一样表现得很英勇,但对他提出这种最低限度的职责要求,我觉得并不过分。同时,我还觉得,如果范老师能对自己的怯懦表示忏悔的话,那么他的行为是可以原谅的。但如果他一直拒绝承认存在这样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那就会让我认为,他今后也会这么做,那么他就是不合格的教师了。假如范老师从事的是其它职业,或者说类似学校食堂厨师这样的工作,我就不认为应该开除他。但既然教师要对学生负责,如果让范老师继续从事教师工作,我认为恐怕不太妥当。

 

所以,我认为,学校几乎毫无疑问地应该举行一个关于他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听证会。

 

开除教师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南都:具体怎么样听证呢?

 

L.J:在宾州(以及其他州),每个教师都可以获得终身教席,这个终身教席赋予了教师正当法律程序权(due process rights)。这个权利意味着,对教师作出开除或严肃申斥的决定之前,政府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听证会)。在宾州,教师表现合格三年后,就可以获得这样的终身教席。

 

在教师获得终身教席之前,政府可以以任何理由开除一个老师。一旦获得终身教席,政府就必须遵照一定的程序,并且只有掌握充分的实质性的依据,才能开除或申诉教师。在宾州,任何利益群体(如学生、家长、学校的管理人员)都有权向州政府提出对一个老师的控诉。然后由相关部门审查,这些控诉是否适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其它可能的原因等。如果这三个条件都满足,管理部门就会召开听证会进行辩论。

 

对于被处罚的教师来说,他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向宾州最高法院申诉。

 

学校通常每月举行一次安全演习

 

南都:为了让教师更尽责或者说熟悉应对灾难的情况,是不是也会举行一些演习?

 

L.J:以前教书的时候,我所在的学校会定期(通常是每月一次的)开展诸如火警演习这样活动,要求教师把学生带到校外预先指定的安全地方。这时就要求老师:(A)指挥学生离开教室;(B)告知学生安全地以及如何逃到那里(比如要走楼梯);(C)关闭门窗,并全程保护学生排成一行离开;(D)在学生到达安全地前,要对每一个学生负责;(E)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学生失踪的情况。在上课之前,教师都要有一份上课的学生名单,这样一来,就知道要对哪些学生负责了(所以,对那些没来上课的学生,老师就没有必要去寻找他们)。

 

除了月度演习,还有一些不那么频繁的演习,但这些演习往往比火警演习更严格。

(来源:南都网 )

发布者: 陶桃  发布日期: 2008-09-16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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