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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工,学生如何维权? 提防职介使“损招”

来源:解放日报

    暑假来临,学生们打工的热情随之高涨。不过,在打工时权益受侵却不知如何是好的学生,往往不在少数。

  暑期打工,学生该如何维权?且听法律专家在此一一道来。

  提防职介使损招

  时下,有一些非法的中介机构抓住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却不履行合同为学生及时找寻合适的工作。等所谓的工作找到时,学校早已开学,学生无法再去工作,中介机构白白赚取了一笔中介费。

  去年暑假,大三学生小姜通过广告找到一家自称助学中心的职介公司,希望其帮忙找一份饮料促销的工作。当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十分热情地接待了小姜,并声称他们是专门为在校生介绍兼职工作的专业公司,这方面很有经验。交谈中,公司的工作人员还向小姜介绍了十几个成功案例,一番话说得小姜心动不已。随后,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小姜须先交纳200元的中介费,并填写一套表格,之后回去等消息就成。最多三四天,我们就会通知你去兼职单位上班。信以为真的小姜爽快地交了钱,回家去了。

  然而,在家等了快两个星期,她的兼职工作依然没有着落。为此,小姜要求这家中介公司退钱。但对方表示,根据小姜自己填写的职介服务协议,公司只有在两个月内没有介绍成功,小姜才可以退回中介费。小姜气愤地表示:这分明是一个骗局,两个月后假期都结束了,我还打什么工?

  说法:由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此还不够明确,在校学生若通过社会上的中介公司联系打工机会,确实很难维权。为此,学生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最好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因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并注明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这意味着,如果学生打工是通过学校帮忙联系,那么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向学校寻求必要的帮助。

  别轻易交纳保证金

  去年暑假,大学生小张通过朋友介绍,去应聘一家化妆品公司的兼职销售员。对方在问了小张一些情况后,凭三寸不烂之舌说服小张,让他先后交了300元的兼职保证金以及300元的货物押金。对方信誓旦旦地表示,保证金在小张兼职结束后将分文不少地退还给他。小张心想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于是一狠心交了这一系列费用,领了一批货。结果,在工作中小张发现这些东西根本就卖不出去,因为它们虽然包装精美,但却是些次品,根本就不能用。当他提着货回公司讨公道时,工作人员却矢口否认此事,退还保证金的事更是只字不提。

  小李是品学兼优的女生,为减轻父母的压力,她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去年12月,她在某民办学校找了份兼职工作。不过,学校表示为避免小李不遵守工作纪律,她需要先交纳一笔工作保证金。虽然数额不低,但当时求职心切的小李还是毫不犹豫地交了钱。小李在学校教数学,教学上很有一套的她很受孩子们的欢迎。很快,半年的兼职期结束了,在与学校清算时,校方却以小李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不退还她之前交纳的工作保证金。小李气愤地说:我去找学校负责人好几次,每次都被他们找理由拒绝。后来,他们干脆说我想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

  说法:用工单位向求职学生收取的所谓保证金,实质上属于押金性质。而根据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做法构成违法。遇到此类情况,权益受侵的学生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外,学生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退还其以保证金名义获取的有关费用,因为这些费用从民法角度讲可视作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口头约定难作数

  小刚是某大学外语系学生。有一年的暑假,经人介绍,他和另外几个同学一起帮忙给一家翻译公司翻译一些急件,报酬是每千字80元。经过小刚和同学们的努力,短短几天几万字的急件便翻译完了。

  小刚算了一下,按照说好的价钱,平均每个人可以分得600元左右。可没想到的是,当他们找到翻译公司讨要报酬时,却遭到了拒绝。这家翻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称,因为他们翻译得太慢耽误了时间,而且翻译稿中存在许多错误,客户非常不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由于此前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产生较大的分歧,小刚后来也找了劳动监察大队以及工商部门,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最终,他和同学们只得自认倒霉放弃了继续讨要报酬的想法。

  说法:学生利用假期勤工俭学,既锻炼了自己,也可减轻父母的负担,是好事。但最好是在家长或在学校老师的监督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

  至于具体的工资标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办法》指出,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以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需注意的是,这个《办法》限定的是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则不在此列。

  不属工伤也可获赔

  某高校在校生王强家庭困难,于是他在还未拿到毕业证书之前,前往某技术有限公司勤工助学,从事机床操作工作。不料,在上班第9天他突然遇到工作事故,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

  事故发生后,王强多次找学校和其工作单位要求给一个说法,但均无结果。在此情况下,王强来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可得到的答复是因他还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学生,故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其为工伤。王强不得不再次去找单位,而单位坚持称其是违规操作过错在他自己,且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强全家由此陷入了经济困境。

  说法:根据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学生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仍可以得到伤害赔偿。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学生打工受到伤害时,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项目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误工费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均属于赔偿范围。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09-07-13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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